【學雜費減免】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系統開放申請日期為112年6月15日至同年9月4日)
一、學雜費減免系統開放申請日期為112年6月15日至同年9月4日,申請後若繳費單尚未扣除減免金額,暫勿繳費,新生請取得學號後再申請。
二、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需在112學年第1學期之註冊日(112年9月4日)之後。
三、各類減免除規定上傳文件外,如需上傳戶籍謄本者,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需在註冊日前3個月內,包括詳細記事。若上傳「新式戶口名簿」,需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同時上傳請領紀錄查詢結果及新式戶口名簿,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
四、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須先辦理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後之金額,切勿超貸。
五、同學期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例如:公費生、農會、漁會補助、弱勢助學金等),僅能擇一辦理。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有關資訊請瀏覽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減免網頁:https://assistance.sa.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