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雜費減免系統開放申請日期為111年6月20日至同年9月5日,申請後若繳費單尚未扣除減免金額,請暫勿繳費。

二、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需在111學年第1學期註冊日(111年9月5日)之後。

三、各類減免除規定上傳文件外,需上傳戶籍謄本者(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原住民族),需使用註冊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若上傳「新式戶口名簿」,須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上傳請領紀錄查詢結果及「新式戶口名簿」,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舊式戶口名簿不受理。

四、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須先辦理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或弱勢助學金後之金額,勿超貸。

五、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例如:公費生、農會、漁會補助、行政院退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人事行政總處、弱勢助學金等),僅能擇一辦理。

六、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或復學時該學期曾申請減免補助,不得重複申請。

七、有關資訊請瀏覽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減免網頁,網址:http://assistance.sa.ntnu.edu.tw/files/13-1001-302.php

八、本案洽詢窗口:本校生活輔導組黃麗眞小姐(02-77491057;lichen@nt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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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系統開放申請日期為111年6月20日至9月5日)